傳染病防治法  防疫措施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3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 ,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 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