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傳染病預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5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蚤、蝨、鼠、蟑螂及其他病媒。

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 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