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傳染病預防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4條
前條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經依規定予以撲殺、銷毀、掩埋、化 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時,除其媒介傳染病之原因係由於所有人、管理人之 違法行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立即配合處理者不予補償外,地方主管機關 應評定其價格,酌給補償費。

前項補償之申請資格、程序、認定、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