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3 月 1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證:指中央主管機關對有能力辦理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衛生安全管理 系統驗證者予以認定之程序。

二、驗證:指驗證機構對食品業者查核證明其符合本法衛生安全管理系統 所進行之程序。

三、驗證機構:指經認證得執行驗證之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