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3 月 11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證:指中央主管機關對有能力辦理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衛生安全管理 系統驗證者予以認定之程序。
二、驗證:指驗證機構對食品業者查核證明其符合本法衛生安全管理系統 所進行之程序。
三、驗證機構:指經認證得執行驗證之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