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驗證機構認證之申請 ( 105 年 03 月 11 日)
第6條
認證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驗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驗證機構負責人之姓名。

三、認證範圍。

四、核發日期及認證編號。

五、有效期間。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認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六個月前應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 ,以三年為限;申請展延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及程序,準用前二條之規定 。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事項變更時,驗證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變更;必要時,中 央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