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認證為驗證機構者,應為行政機關(構)、大學校院或非營利性質之
法人、團體,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國際認證論壇(IAF) 會員核發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
證(ISO/TS 22003)證書。
二、置有專職之稽核員,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水產技師、水產養殖技師、營養師或獸
醫師證書,且受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三十小時以上,備有證明文
件者。
(二)領有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營養、家政、生活應
用科學、畜牧、獸醫、化學、化工、農業化學、生物化學、生物、
藥學、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且受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
六十小時及相關稽查經驗一年以上,備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二款稽核員應具有相關查核技巧、食品衛生安全與相關法規等知能
;驗證機構應對其為初次及定期考核。
申請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書、相關證明文件及稽核員考核紀錄。
二、組織簡介、組織架構、負責人、部門主管、稽核員、業務概要、驗證
品質管理能力及作業程序說明。
三、驗證機構董(理、監)事、負責人、執行長或具機構管理事務、簽署
驗證報告之權者,有同時任職於食品業者之名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
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案件,應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經審查
及評鑑合格者,始得發給認證證書。
認證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驗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驗證機構負責人之姓名。
三、認證範圍。
四、核發日期及認證編號。
五、有效期間。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認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六個月前應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
,以三年為限;申請展延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及程序,準用前二條之規定
。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事項變更時,驗證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變更;必要時,中
央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