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驗證機構認證之申請 ( 105 年 03 月 11 日)
第3條
申請認證為驗證機構者,應為行政機關(構)、大學校院或非營利性質之 法人、團體,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國際認證論壇(IAF) 會員核發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 證(ISO/TS 22003)證書。

二、置有專職之稽核員,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水產技師、水產養殖技師、營養師或獸 醫師證書,且受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三十小時以上,備有證明文 件者。

(二)領有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營養、家政、生活應 用科學、畜牧、獸醫、化學、化工、農業化學、生物化學、生物、 藥學、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且受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 六十小時及相關稽查經驗一年以上,備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二款稽核員應具有相關查核技巧、食品衛生安全與相關法規等知能 ;驗證機構應對其為初次及定期考核。

第4條
申請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書、相關證明文件及稽核員考核紀錄。

二、組織簡介、組織架構、負責人、部門主管、稽核員、業務概要、驗證 品質管理能力及作業程序說明。

三、驗證機構董(理、監)事、負責人、執行長或具機構管理事務、簽署 驗證報告之權者,有同時任職於食品業者之名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 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案件,應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經審查 及評鑑合格者,始得發給認證證書。

第6條
認證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驗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驗證機構負責人之姓名。

三、認證範圍。

四、核發日期及認證編號。

五、有效期間。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認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六個月前應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 ,以三年為限;申請展延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及程序,準用前二條之規定 。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事項變更時,驗證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變更;必要時,中 央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