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驗證機構認證之申請 ( 105 年 03 月 11 日)
第4條
申請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書、相關證明文件及稽核員考核紀錄。

二、組織簡介、組織架構、負責人、部門主管、稽核員、業務概要、驗證 品質管理能力及作業程序說明。

三、驗證機構董(理、監)事、負責人、執行長或具機構管理事務、簽署 驗證報告之權者,有同時任職於食品業者之名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 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