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驗證機構認證之申請 ( 105 年 03 月 11 日)
第3條
申請認證為驗證機構者,應為行政機關(構)、大學校院或非營利性質之 法人、團體,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國際認證論壇(IAF) 會員核發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 證(ISO/TS 22003)證書。

二、置有專職之稽核員,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水產技師、水產養殖技師、營養師或獸 醫師證書,且受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三十小時以上,備有證明文 件者。

(二)領有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營養、家政、生活應 用科學、畜牧、獸醫、化學、化工、農業化學、生物化學、生物、 藥學、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且受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 六十小時及相關稽查經驗一年以上,備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二款稽核員應具有相關查核技巧、食品衛生安全與相關法規等知能 ;驗證機構應對其為初次及定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