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執行驗證之程序及管理 ( 105 年 03 月 11 日)
第20條
食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重大或經驗證機構以書面通知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得廢止其驗證,並收回驗證證明書:

一、未持續符合衛生安全管理系統。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

前項廢止決定作成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