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執行驗證之程序及管理 ( 105 年 03 月 11 日)
第17條
驗證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食品業者之名稱及負責人。

二、驗證場所之地址。

三、驗證範圍。

四、核發日期及編號。

五、有效期間。

六、驗證機構名稱。

前項驗證證明書之格式如附表。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變更時,食品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 ,向驗證機構申請變更;必要時,驗證機構得重新辦理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