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執行驗證之程序及管理 ( 105 年 03 月 11 日)
第14條
驗證機構對於食品業者之申請,應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

驗證機構應就前項各階段程序訂定作業期間,且各階段程序作業期間合計 不得超過三個月。但食品業者缺失改善期間,不列入作業期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