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執行驗證之程序及管理 ( 105 年 03 月 11 日)
第13條
食品業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驗證資訊系統申請登錄驗證需求,並檢 具下列文件,向該系統擇定之驗證機構申請驗證:

一、業者基本資料及作業場所配置圖等。

二、衛生安全管理系統相關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者,驗證機構應通知食品業者 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