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餐飲業 ( 103 年 11 月 07 日)
第26條
餐飲業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製備過程中所使用設備及器具,其操作及維護,應避免污染食品;必 要時,應以顏色區分不同用途之設備及器具。

二、使用之竹製、木製筷子或其他免洗餐具,應用畢即行丟棄;共桌分食 之場所,應提供分食專用之匙、筷、叉及刀等餐具。

三、提供之餐具,應維持乾淨清潔,不應有脂肪、澱粉、蛋白質、洗潔劑 之殘留;必要時,應進行病原性微生物之檢測。

四、製備流程應避免交叉污染。

五、製備之菜餚,其貯存及供應應維持適當之溫度;貯放食品及餐具時, 應有防塵、防蟲等衛生設施。

六、外購即食菜餚應確保衛生安全。

七、食品製備使用之機具及器具等,應保持清潔。

八、供應生冷食品者,應於專屬作業區調理、加工及操作。

九、生鮮水產品養殖處所,應與調理處所有效區隔。

十、製備時段內,廚房之進貨作業及人員進出,應有適當 之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