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餐飲業 ( 103 年 11 月 07 日)
第25條
經營中式餐飲之餐飲業,於本準則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其烹調從業人員之 中餐烹調技術士證持證比率規定如下:

一、觀光旅館之餐廳:百分之八十。

二、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三、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百分之七十。

四、承攬筵席之餐廳:百分之七十。

五、外燴飲食業:百分之七十。

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七、伙食包作業:百分之六十。

八、自助餐飲業: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