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餐飲業 ( 103 年 11 月 07 日)
第22條
餐飲業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洗滌場所應有充足之流動自來水,並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殺菌三項 功能之餐具洗滌殺菌設施;水龍頭高度應高於水槽滿水位高度,防水 逆流污染;無充足之流動自來水者,應提供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

二、廚房之截油設施,應經常清理乾淨。

三、油煙應有適當之處理措施,避免油煙污染。

四、廚房應有維持適當空氣壓力及室溫之措施。

五、餐飲業未設座者,其販賣櫃台應與調理、加工及操作場所有效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