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食品販賣業 ( 103 年 11 月 07 日)
第18條
食品販賣業有販賣、貯存冷凍或冷藏食品者,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販賣業者不得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食品保存溫度。

二、冷凍食品應有完整密封之基本包裝;冷凍(藏)食品不得使用金屬材 料釘封或橡皮圈等物固定;包裝破裂時,不得販售。

三、冷凍食品應與冷藏食品分開貯存及販賣。

四、冷凍(藏)食品貯存或陳列於冷凍(藏)櫃內時,不得超越最大裝載 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