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  ( 106 年 08 月 04 日)
第6條
實地查核結果不符合時,得要求輸出國(地)限期將改善報告送查核機關 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查核複查改善情形,並由輸出國(地)負擔複查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