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3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之重金屬限量:

一、砷:3 ppm 以下(以 As 計)。

二、鉛:3 ppm 以下。

三、重金屬:0.004%以下(以 Pb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