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  ( 96 年 06 月 05 日)
第2條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輸入我國確有困難時,經醫 療機構提出有助於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者,得專案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