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認證檢驗機構之管理 ( 103 年 08 月 19 日)
第13條
檢驗機構參加前條第二項能力試驗,經評定未通過者,應自收受測試評定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改善,並將改善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並於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再參加能力試驗之複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