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認證檢驗機構之管理 ( 103 年 08 月 19 日)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檢驗機構之設備、人員編組、品質管理、作業程序 、檢驗能力及檢驗紀錄等,進行查核,並得要求其就認證範圍之檢驗業務 提出報告;必要時,得進行不定期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驗機構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能力試驗 。

檢驗機構對於前二項之查核、提出報告及參加能力試驗,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