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認證檢驗機構之管理 ( 103 年 08 月 19 日)
第11條
檢驗機構受委託檢驗經認證之檢驗項目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與委託者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委託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及檢驗範圍 等。

二、詳實記錄委託者資料、檢驗報告用途等。

三、詳實記錄檢體之收樣狀態,包括產品名稱、批號、製造或有效日期、 來源、包裝及數量等產品資訊,不得空白,並就送驗檢體照相留存。

四、檢驗報告應註明檢體產品資訊、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範圍及檢 驗結果,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同一份檢驗報告有非認證之範圍( 包括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及檢驗範圍)者,應確實敘明。

五、不得以非認證之檢驗方法檢驗。但委託契約另有約定或委託者以書面 要求,且於檢驗報告中確實敘明者,不在此限。

六、檢驗報告應註明:「檢驗報告僅就委託者之委託事項提供檢驗結果, 不對產品合法性作判斷」。

七、檢驗報告應與品質管制資料及原始數據等紀錄,併案保存至少三年。

八、檢驗報告應有防偽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