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認證檢驗機構之管理 ( 103 年 08 月 19 日)
第10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事項變更時,檢驗機構應依下列規定, 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變更:

一、地址變更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方法變更或衛生標準修正者,自公告之日起 九十日內申請。

三、前二款以外其他事項之變更,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