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衛生標準(95.01.16訂定)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 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 97 %。另以海洋斜 溫層以下(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其氯化鈉含量 以乾重計不得少於 95 %。

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