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查驗程序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9條
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依國內外產品衛生安全資訊或科學證據,對人體有危害之虞。

二、依食品藥物署所定產品年度查驗計畫(以下簡稱查驗計畫)列為逐批 查驗。

三、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 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四、採監視查驗之產品,連續二批檢驗不符合規定。

五、查驗機關認有必要予以逐批查驗。

逐批查驗產品未完成查驗程序前,再申請查驗之產品,仍依逐批查驗方式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