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查驗程序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8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產品實施查驗,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每批次產品,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抽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產品,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經抽中者, 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一)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二)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三、逐批查核:對申請查驗之每批次產品,均予以臨場查核。

四、驗證查驗:經中央主管機關與輸出國輸出產品之衛生安全管制主管機 關簽訂協定或協約所定之合格驗證廠商,以該廠商檢具符合協定或協 約規定之證明文件所為之查驗。

五、監視查驗:對申請查驗之特定產品,每批次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並不受查驗結果而調降其查驗方式之限制。

查驗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對於抽批查驗未抽中者,得予以臨場查核或 抽樣檢驗;對於逐批查核者,得予以抽樣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