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其他查驗規定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26條
報驗義務人或輸出國(地區)政府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 收受前條通知後,再次申請查驗之產品,經檢驗仍不符合規定者,食品藥 物署得針對相關業者、產地之產品,暫停受理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