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查驗作業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7條
查驗之查核、抽樣,於產品存置處所實施;其屬整櫃貨櫃裝運者,應於集 中查驗區或經食品藥物署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

前項查驗,報驗義務人應予配合,且不得指定抽樣之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