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查驗作業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6條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檢驗所需者 為限。抽取樣品,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