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查驗程序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2條
報驗義務人輸入產品經臨場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再次輸入同產地、同貨 品分類號列產品,經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抽批查驗為未抽中者,採逐批查 核。

前項逐批查核,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三批符合規定產品,該總數量達 前一批不符合規定產品之二倍量者,免除逐批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