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查驗程序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0條
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加強抽批查驗:

一、依查驗計畫列為加強抽批查驗。

二、原屬逐批查驗之申請查驗產品,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同產地 、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皆經檢驗符合規定。但該同一報驗義務人連 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產品之前一批為檢驗不合格產品,則連續輸入五 批合格產品之數量應達該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三倍量。

三、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一般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 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四、查驗機關認有必要予以加強抽批查驗。

原採逐批查驗產品,查驗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得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