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8條
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由,備具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三條所定一 部或全部證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並繳納審查費、證書費 。污損者應同時將原證繳銷,遺失者,應申請將原證廢止。

前項申請換發或補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以原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