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6條
許可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備具申請書、許可證及本辦法第三條所定 一部或全部證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繳納審查費。其應換 發新證者,並應繳納證書費。

前項申請屬變更品質者,應另檢附樣品並繳納檢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