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查驗登記,係指審查、檢驗、登載有關事項及核發許可證。

前項登載依產品類別及特性得包括下列有關事項:

一、中文及外文品名。

二、原料成分。

三、包裝。

四、原廠名稱及地址。

五、申請廠商名稱及地址。

六、許可證有效期限。

七、其他登記事項。

第一項所稱許可證,係指經查驗登記所核發之許可證件或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