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10條
食品業者基於業務之考量,得敘明理由,備具申請書、許可證及有關證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經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廢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