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  罰則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27條
拒絕、妨害或故意逃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或經命暫 停或禁止製造、調配、加工、販賣、陳列而不遵行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前項行為如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