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營養諮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93 年 05 月 05 日)
第19條
營養諮詢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巿、縣 (巿) 主管機關 核准;其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營養諮詢機構,不得使用營養諮詢機構或類似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