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營養諮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93 年 05 月 05 日)
第17條
營養諮詢機構,應以曾在教學醫院或營養諮詢機構執行營養師業務三年以 上之營養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巿或縣 (巿)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取得開業執照,始得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