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執業 ( 93 年 05 月 05 日)
第12條
營養師業務如下:

一、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

二、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諮詢。

三、對特定群體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其膳食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

四、臨床治療飲食之設計及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前項第三款所稱特定群體,係指需自團體膳食設施固定接受膳食之群體, 其類別、人數、用膳餐次及營養師設置之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