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執業 ( 93 年 05 月 05 日)
第11條
營養師停業、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 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營養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營養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