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9條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 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 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二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 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保存文件種類與期間及第二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 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