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 中毒事件之通報。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 地主管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