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
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
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
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
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
、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
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
諮議會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
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
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
管制措施。
前項主動查驗、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含主管機關應抽樣檢驗
、追查原料來源、產品流向、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並令食品業者自
主檢驗。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
中毒事件之通報。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
地主管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