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查核及管制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43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 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 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