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總則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2-1條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 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 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 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 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 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 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 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 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