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18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 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