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1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