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 105 年 09 月 08 日)
第7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經專案核准之製造或輸入者於一定期限 內,檢送專案核准藥物之安全或醫療效能評估報告。逾期未檢送者,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