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 105 年 09 月 08 日)
第5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受理前三條之申請,應審酌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各款規定之情事、利益風險及數量計算方式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諮詢 學者專家。